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09號
原   告  許宸農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朱純暄 律師
       黃聖珮 律師
被   告  杜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8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起訴狀繕本及開庭
通知於108年2月26日合法送達被告臺南市○○區○○○路
○○號地址,由受僱人收受,已合法送達。於上開期日被告未
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三、請被告務必注意本次庭期,勿再遲延或未到庭。就本案若有
答辯,請於庭期前具狀到院,並檢附證據影本及提出繕本,
切勿開庭時庭呈,若有不及,亦請先傳真到院。
四、指定民國108年4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不另發開庭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鈺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