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9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申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雖現仍設籍於新北市○○區○○路○號,惟查該
址為臺北看守所所在地,又被告已於民國108年2月21日出監
,故該址顯非被告現住居所地,此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
卷可稽。
三、另依本件貸款契約,被告所填住所地為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