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43號
原   告  林瑞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福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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