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消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張雅媜
上列原告與被告珍艾碧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帳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解除對原告帳號(darkernigh
[email protected])之限制,並將帳號歸還予原告,揆諸前揭說
明,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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