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1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1日至95年1月10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00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06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
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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