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3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258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