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期相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65號聲明異議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5月28日執行指揮(96年度執明字第574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乙○○係聲明異議人之配偶,受刑人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06、2707號判刑確定,並於民國96年5月28日入監執行在案。惟受刑人乙○○前自93年9月間起,另涉詐欺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偵查中起聲請羈押118日,而受刑人乙○○在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之案件,與上開本院判刑確定之案件有「同一案件」關係,依刑法第46條規定,應可折抵本件之刑期。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未將受刑人乙○○前開羈押期間予以折抵,於法未合。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撤銷上開不當之執行云云。
二、經查,上開聲明異議所指判決及執行情形,業經聲明異議人提出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06、2707號判決書影本1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5740號案卷,核對無訛。惟查,受刑人乙○○自93年9月間起,與 闕裕國 等人共犯詐欺、常業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3035、8126號、95年度偵緝字第528號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6月7日以96年度訴字第23號受理(但尚未判決)在案,有該起訴書影本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受刑人乙○○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上開案件時聲請執行羈押,但該案業經檢察官起訴,可見該案承辦檢察官認與本院前開判決案件,無裁判上之「同一案件」關係(如認同一案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為不起訴處分)。而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號案件又尚未判決確定,則無證據證明後案(96年度訴字第23號)與本院所判決之前案(95年度上訴字第2706、2707號)有「同一案件」關係。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5月28日核發96年度執明字第5740號執行指揮書,未折抵受刑人乙○○前開羈押期間,核無不當。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違法,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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