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陳彥如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嘉麒 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
十七萬二千七百三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九千四百二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