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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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原告 黃敬華 被告 邱發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發金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黃敬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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