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037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承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林承憲」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正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