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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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雷詠婷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子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8,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世民
法官吳昀儒法官莊毓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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