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陳青瑜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以109年度破字第15號裁定諭知應補具之資料,因未補正而駁回其聲請在案。茲聲請人再次聲請宣告破產,仍未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茲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聲請費用,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3000元後,補繳其不足額。
(二)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姓名、地址、電話等聯絡方式)。另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
1、現金或存款之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2、應收及應付款項、另如有銀行借款者,其未償餘額明細。
3、股票或有價證券之名稱、股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4、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5、不動產:應請提出全部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抵押權設定者,另應說明抵押權人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欠款餘額及其證明。
6、其他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7、如有欠稅或罰鍰未繳納之情形,其具體稅項、數額及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