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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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55號原告 袁家偉 被告 趙幼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具繳納費用,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期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76,387元,應繳納裁判費61,1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692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