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美芳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美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姚美芳因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合計刑期1年4月,於民國102年3月4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月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6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