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同上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 同上被告偉翔商用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啟昌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