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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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黃慈如 被告 謝東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惠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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