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1號原告 陳清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37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