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04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育楊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應包括「 賴志全 」,倘有錯誤,請一併聲請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育楊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債務人加入會籍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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