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8號原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興 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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