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上弁開發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昱婷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林奕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美紅 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5,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