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03號上訴人即原告映滕大花燈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君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碧玲 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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