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楊學雄
鄭葦苓 被告 張煌澤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交簡字第8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