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70號債權人 賴建仲 債務人ENRIQUEZMARYAIREENEOMANDAM( 艾瑞尼 )債務人LOZARESROXANNEMANALO( 洛查妮 )債務人CRUZJENNIFERVICTORIO( 朵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LOZARESROXANNEMANALO(洛查妮)、CRUZJENNIFE
RVICTORIO(朵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ENRIQUEZMARYAIREENEOMANDAM(艾瑞尼)已出境國外,有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對於ENRIQUEZMARYAIREENEOMANDAM(艾瑞尼)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規定此部分予以駁回。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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