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3號聲請人曾家溪代理人 曾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094ND0000000-0│股票│1│1000│├──┼────────────┼────────┼───┼──┼───┤│2│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094ND0000000-0│股票│1│1000│├──┼────────────┼────────┼───┼──┼───┤│3│穩懋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股票│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