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六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方春意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五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法官陳玉聰
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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