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О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富元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予以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審閱本案及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洪榮家法官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