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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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邱揚勝 律師被告乙○○
原名 劉素珍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三號損害賠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在該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達成和解而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三號和解筆錄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