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 謝尤素娥 被告 鄭周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07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查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以100年度補字第47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90,668元,並已於同年2月8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