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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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本院98
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94,52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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