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3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聲橡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14,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
之面積345平方公尺,乘以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