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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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應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規定,於民國98年7月3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10月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故均應自民國98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2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