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81號上訴人恒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481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0,207,9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0,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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