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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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52號原告甲○○
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無庸繳納訴訟費用,惟經刑事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後,原告再追加請求,自應就追加部分徵裁判費用,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則駁回追加起訴部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