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至君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世烽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77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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