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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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法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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