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309號原告 陳幼婷 被告 林品均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年1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於102年1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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