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翊麗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田 反訴被告即原告三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承宗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涵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