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育慧王瓊苓王雅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並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㈡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權利人(父、母及女兒)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7月起至103年12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㈣自101年9月30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收入(包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等繳納單據),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㈤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1年9││月30日起迄今之變動情形。│├───────────────────────────┤│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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