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昌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昌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盧昌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3年03月10日│103年0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531號│103年度偵字第1309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號│103年度交訴字第2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4日│103年10月0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1號│103年度交訴字第2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03日│103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否│否││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907號│104年度執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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