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843號聲請人 簡金雀 相對人 尤杉 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尤杉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附之土地、建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觀之,似有兩筆抵押權,系爭本件之聲請為何筆?亦或兩筆皆有?
二、補正高雄市○○區○○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及14587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補正本件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四、相對人尤杉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