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督教苗栗錫安堂法定代理人 高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財團法人基督教苗栗錫安堂捐助章程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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