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戊○○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壬○○、庚○○、子○○、辛○○、己○○、癸○○、甲○○、丙○○、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__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叁佰柒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