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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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70號上訴人甲○○
乙○○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因98年重訴字第1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3,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