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4號債權人 黃順旺 債務人 蕭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4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20,000元│民國108年3月17日│20│民國108年4月17日│按上開年利率50%計付│├──┼───────┼─────────┼─────┼─────────┤違約金。││002│80,000元│民國108年4月8日│20│民國10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