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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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邑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申名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申名寬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債權釋明文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2,200元及利息。惟僅依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尚難確認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且聲請人亦未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送達處所,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債務人申名寬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陳報債務人之送達處所、正確利息起算起迄時間,該裁定業於10
8年8月13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理街派出所,並於108年8月2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