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605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理人 陳崇城 債務人 王崑炎 即 王崑鴻 之限定繼承人
王崑生 即王崑鴻之限定繼承人 王美惠 即王崑鴻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王崑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崑炎、王崑生、王美惠等三人即王崑鴻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99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契約書,核該契約書載明借款期間係自民國99年1月29日起至102年1月29日止。嗣經本院於108年8月30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聲請自99年1月29日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提出加速條款約定(如一期未依約償還本金或利息,貸款視為全部屆期。),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雖於108年9月20日陳報係爭貸款已於102年1月29日屆期等情,然未能提出加速條款等相關約定,尚難認本件之聲請自99年1月29日起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故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尚未達釋明之程度,因此,其請求自民國99年1月29日起算利息之聲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