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務人 戴唯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戴唯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戴唯諾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清償電信服務費用。聲請人之請求權係基於受讓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自應先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而支付命令一經確定,債權人即得執之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債務人之權益影響甚鉅,是宜參最高法院98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㈠之見解及現行民事執行處審酌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相關文件之標準,就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從嚴審酌。亦即聲請人除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外,仍須提出該債權讓與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意見參照)。惟查所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即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該通知於民國108年5月2日寄債務人「屏東縣○○鄉○○村○○巷0○0號」地址,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已於108年3月25日遷徙至「屏東縣○○○鄉○○巷00號之1」,且該通知函亦非本人收受,尚難認已對本件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嗣經本院於108年8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對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屏東縣○○○鄉○○巷00號之1」為送達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於108年9月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債權讓與尚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