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2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 林信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林信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信宏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核該申請書載明提前終止契約補償條款為「若於前180天內轉換為低於968型(不含)之資費方案、退租或被消號時,應補償台灣大哥大6,600元;若於第7個月起至第24個月內轉換為低於200型(不含)之資費方案、退租或被消號時,應補償台灣大哥大5,0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裁定命其釋明依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所載,本件聲請門號0000000000使用未滿30個月即降轉至新4代1399型以下(不含),退租或終止契約需賠償(20,500元+250*優惠月數)/30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逐日遞減)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
8年8月1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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