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662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張維君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童彼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童彼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1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本院已定於民國110年11月8日下午2時10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請遵期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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