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湘菱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7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湘菱明知「新熱血江湖」遊戲攻略圖片及介紹文字,係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 吳其 」即告訴人 吳俊其 之享有著作權並刊載於LINE群組「新熱血江湖」群組相簿內之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重製、公開傳輸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間某日,在其位在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下載重製上開著作後,上傳張貼在LINE群組「新熱血江湖交流群」、巴哈姆特網站網頁上供人瀏覽,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上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09年3月26日,告訴人經玩家截圖告知,始循線查悉上情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11年6月27日和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案之告訴既經撤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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